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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企业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企业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劳社函〔2003〕397号
2003-10-20
索引号565671231/2003-30006文号川劳社函〔2003〕397号
发文机关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文种类批复
成文日期2003-10-20有效性有效
废止日期2999-12-31实施日期2003-10-20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特色分类社会保险
分类社会保险发布单位养老保险处
成文日期2003-10-20生效日期2003-10-20
发文字号川劳社函〔2003〕397号有效性
失效日期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劳社函〔 2003〕397号

凉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请示》(凉劳社险[2003]2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应当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因各种原因未按有关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仍以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始支付。其缴费年限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计发办法进行计算。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企业和职工仍继续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予结算退还。

二 ○○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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